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性侵女兒354次 狼父重判17年

【聯合報╱記者游振昇/台中報導】
2011.11.15 02:32 am

台中一名男子性侵女兒,從國小三年級性侵到六年級,女兒成人後離家,偶爾回家又被性侵共354次,男子性侵女兒時還謊稱,自己生殖器上有顆痣,可清除女兒體內髒東西,台中高分院昨將這名狼父重判徒刑17年。

台中地方法院一審依妨害性自主罪判這名男子徒刑10年,檢察官認為判太輕而上訴,台中高分院改判他徒刑17年,需接受強制治療,還可上訴。

被害人說,她念國小三年級時開始被父親性侵,父親拿紅酒讓她喝,她微醉時被性侵,她19歲搬出租屋,仍常回家,她當時對神明的事很有興趣,父親藉機帶她到一家宮廟,回家時,再謊稱他生殖器有痣,和他發生關係,可修補並清除體內髒東西。

長期被父親性侵,被害人精神受折磨,已出現幻聽,她有次被父親性侵後當面問:「你為什麼要對我做這種事?」她說,父親回答:「因為我愛妳。」還要她拋棄道德觀念,不要想太多。

狼父否認性侵女兒,他說可能從小對子女施以高壓化軍事管理,女兒不滿才報復、誣陷他,他說自己和子女沒有任何避諱,因此曾讓女兒看過他的生殖器,女兒才知道他的生殖器有痣。

【2011/11/15 聯合報】@ http://udn.com/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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